各市、州、县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宗委(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卫生计生委、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辖内各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结合本省实际,联合制定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向主管部门上报。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17年1月23日
(此件予以公开)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根据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
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是依法行政和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信息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是否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无户籍人员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公安机关核查后向公证机构出具核查情况说明。
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户籍登记信息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户籍登记及变动轨迹信息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案发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对未及时在捡拾地公安派出所报案的,抚养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抚养人申报,采集比对弃婴(儿童)DNA信息后补办报案证明,注明补办事由。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案发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对于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升学、服现役、特殊岗位招录工作人员等需要调查了解犯罪记录情况的,责任单位可以到公安派出所进行核查,确有需要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核查证明。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三、统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式样
公安派出所在出具证明时,要按照统一式样标准(具体式样见附件),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编号,准确填写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证明事项、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等相关信息,并要求被证明人或被委托人在证明存根上签字、留存联系方式备案存档。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由立案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由接报案公安派出所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由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临时身份证明分别由涉事地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用于办理婚姻登记的,由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同时,要规范证明用章,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临时身份证明加盖公安派出所行政公章。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规定执行。
四、简化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流程
要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最大限度精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公民申请公安派出所出具本人相关证明,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交本人签字捺印的委托书。单位要求出具证明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律师、公证员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出具他人户籍证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律师、公证员因执业需要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凭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本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的执业证件及或公证员执业证件查询。对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要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据实出具。临时身份证明由公安派出所打印制作,相片从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下载或由申请人提供。对不属于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并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帮助群众协调解决。要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反馈等机制,凡是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应留存查询记录或截屏资料,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五、强化宣传引导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将本部门办理业务需要群众开具证明的事项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派出所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的培训,明确取消证明和需要出具证明的事项,规范文书格式和办理程序,提升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公民身份法律效力的认可度。要在窗口单位、居(村)委会等广泛张贴公告,告知群众相关规定,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防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的行为。要耐心接受群众咨询和求助,做好资料传递和结果反馈工作,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省、市(州)、县(市、区)分别明确各部门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及联络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联络员是业务对接的第一责任人,跨县市的核查,由市州相关部门联络员对接协调办理;跨市州的核查,由省级相关部门联络员对接协调办理。核查结果应于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派出所直接反馈请求核查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短时间难以查清的,也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情况。对涉及多个派出所的单个核查事项,由县级公安机关统一反馈。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执行情况作为窗口单位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不及时反馈核查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本部门责任单位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并抄送派驻纪检组,视情追究责任。
本省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附件1: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存根)
№:
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
证明的用途:
被证明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变更前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为 ,变更后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为 。
申请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承办民警:
年 月 日
――――――――――――――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
:
经核查,我辖区居民 ,公民身份号码 ,于 年 月 日办理了(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业务,变更前为 ,变更后为 。
特此证明。
承办民警 联系电话
此证明仅限持有人办理 使用,有效期40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注销户口证明(存根)
№:
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
证明的用途:
被证明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于 年 月 日,因(死亡、失踪、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重复、虚假户口),注销户口。
申请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承办民警:
年 月 日
―――――――――――――― ―――――――――――
注销户口证明
№:
:
经核查,我辖区居民 ,公民身份号码 ,于 年 月 日,因(死亡、失踪、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重复、虚假户口),注销户口。
特此证明
承办民警 联系电话
此证明仅限持有人办理 使用,有效期40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亲属关系证明(存根)
№:
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
证明的用途:
需要核查的公民信息: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核查结果:
经核查, 与 系 关系。
申请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承办民警:
年 月 日
―――――――――――――― ―――――――――――
亲属关系证明
№:
:
经核查,居民 ,公民身份号码 ,与居民 ,公民身份号码 ,系 关系。
特此证明。
承办民警 联系电话
此证明仅限持有人办理 使用,有效期40日。
年 月 日
附件4: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存根)
№:
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
证明的用途:办理户口登记
被证明人姓名 ,出生日期 ,于 年 月 日,由 被拐至
。父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母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承办民警:
年 月 日
――――――――――――――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
:
经核查,居民 ,出生日期 ,于 年 月 日,由 被拐至
。父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母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特此证明。
承办民警 联系电话
此证明仅限持有人办理户口登记使用,有效期40日。
年 月 日
附件5: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存根)
№:
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
证明的用途:
捡拾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弃婴(儿童)性别 ,大约年龄 ,身高 ,主要特征 。
捡拾弃婴(儿童)时间 年 月 日,
捡拾地点
到所报案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承办民警:
年 月 日
(备注:补办报案证明要注明补办事由)
――――――――――――――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
居民 公民身份号码 ,于 年 月 日在 地捡拾一名弃婴(儿童),并于 年 月 日到我所报案。弃婴(儿童)性别 ,大约年龄 ,身高 ,主要特征 ,经调查核实,未找到其生父母。
特此证明。
承办民警 联系电话
此证明仅限持有人办理 使用。
年 月 日
附件6:
非正常死亡证明(存根)
№:
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
证明的用途:
被证明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国籍: ,公民身份(护照)号码: ,户籍地址: ,于 年 月 日,在 (确定□/被发现□)死亡,死亡原因为 ,死亡证明凭据 。
联系电话:
承办民警:
年 月 日
――――――――――――――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
经核查,公民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国籍: ,公民身份(护照)号码: ,户籍地址: ,于 年 月 日,在 (确定□/被发现□)死亡,死亡原因为 ,死亡证明凭据 。
特此证明。
承办民警 联系电话
此证明仅限持有人办理 使用,有效期40日。
年 月 日
附件7:
临时身份证明(存根)
№:
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
证明的用途:
经核查,公民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址 。
申请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有效期限: 至
联系电话:
承办民警:
年 月 日
―――――――――――――― ―――――――――――
临时身份证明
№:
:
经核查,公民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址 。
特此证明。
承办民警 联系电话
此证明仅限持有人办理 使用,有效期10日。
|
年 月 日
附件8:
无犯罪记录证明(存根)
№:
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
证明的用途:
经查,截止 年 月 日,未发现居民 (公民身份号码 )有犯罪记录。
申请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承办民警:
年 月 日
――――――――――――――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
经核查,截止 年 月 日,未发现居民 (公民身份号码 )有犯罪记录。
特此证明。
承办民警 联系电话
此证明仅限持有人办理 使用,有效期40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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