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我区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我区决定取消的2项证明事项分别为:政务服务局制发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新规[2017]13号)和科创局制发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东湖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的通知》(武新规[2018]2号)中所涉需要相对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决定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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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文号、内容 |
效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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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或运营方 营业执照 |
放宽企业住所登记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武新规[2017]13号 条文内容:(二) 1、申请集中登记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凭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部门在集中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集中登记)”字样。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在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或区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内。并按照工位号进行登记的企业应向登记部门提交运营方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大学生将其学校的自有办公用房作为创业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向登记部门提交学校或者授权的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作为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区规范性文件 |
不再提交,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2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
企业申请瞪羚企业认定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东湖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的通知》文号:武新规[2018]2号 条文内容:第四条 认定为东湖高新区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3.具有“专、特、精、新”特点,近几年成长性好,且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2)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五条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发布瞪羚企业认定通知,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在武汉东湖瞪羚企业服务平台登记并提交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经审计的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 4.按标准第四条3(2)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近3年获得投资的协议、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及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 |
区规范性文件 |
不再提交,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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