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专区   |   ENGLISH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和国资监管局“三张清单”

  • 2021-03-19 09:05
  • 来源: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和国资监管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和国资监管局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情形

不予处罚依据

备注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   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   绝按照财政部门考   核意见及时改进工   作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鄂财法规(2021)1号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  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


3

对供应商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和国资监管局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情形

减轻处罚依据

备注

1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   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   绝按照财政部门考   核意见及时改进工   作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不大,积极配合财政  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鄂财法规〔2021〕1号

第十四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不大,积极配合财政  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

对供应商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不大,积极配合财政  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和国资监管局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备注

1.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鄂财法规〔2021〕)1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违反规定的行

政处罚

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

对供应商违反规定 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