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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25-06-04 10:00
  •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公开事项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全社会
2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本地区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文号、发布时间、有效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全社会
3其他主动公开文件除规范性文件外的其他需主动公开的文件,包括本部门制定印发的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通知公告,其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4政策解读政策的背景依
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全社会
5政策问答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高频政策咨询事项,通过问答形式开展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
全社会
6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处罚外链
全社会
7权责清单外链全社会
8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的分
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
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全社会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
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
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社会
10 规划信息 部门计划和总结等各类规划计划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全社会
11“双随机、一公开”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检查结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全社会
12确需保留的
证明事项清
本部门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包括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全社会
13行政事业性
收费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二十六条: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 监督举报电话等全社会
14重大决策预公开重大决策事项目录、重要政策文件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征集意见时间符合文件规定、提供便捷征集意见渠道、意见征集及采纳公开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全社会
15安全生产公开隐患管理、应急管理、黑名单管理、事故通报、预警提示等信息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
全社会
16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全社会
17救灾生产公开备灾管理、灾害救助、款物管理等信息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全社会
18基层政务公
开事项目录
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于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全社会
19互动交流回应关切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合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全社会
20意见建议受
理反馈情况
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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