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