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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 (湖北)自由贸易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 意见》的政策解读

  • 2023-09-18 11:15
  • 来源: 区政务和大数据局

一、修订背景

2017年,为优化提升全区营商环境,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降低企业落户门槛,东湖高新区出台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武新规〔2017〕12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武新规〔2017〕13号),在大力推行企业集群登记、自贸区武汉片区内探索住所信息申报制、简化登记手续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2021年11月,市政府出台《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武政规〔202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武汉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出台《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指导意见》(武市监〔202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全市现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再次予以进行放宽,在此背景下,区政务和大数据局结合近年来东湖高新区开展的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落实先行区建设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东湖高新区实际,充分利用自贸区武汉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起草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由明确使用条件、创新登记方式、简化登记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其他五个方面组成。在保留原意见经验做法的同时还从多个方面进行创新和完善,对部分不适宜现行营商环境要求的条款予以调整。

(一)大力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

《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2〕4号)中确定东湖高新区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单位。《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按照购买合同记载地址,或者房屋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地址申报。对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道路名称已发生变更、按四至范围登记已取得门牌号的,可直接按照最新地址登记”的要求,东湖高新区经过组织高校学者论证、开展商事主体统一地址库项目建设、与企业登记系统对接上线试运行统一地址查询和服务平台,已具备在全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条件。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改革试点后,申请人申报模式得以简化,申报表述得以规范,审批人员审查效率提升,降低特殊地址申报审批的风险点,总体提升了企业登记行政效能。

(二)更大范围推广托管登记,简化提交材料。

在原有招商引资部门、园区办可指定一处或多处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场所作为企业集中登记地的基础上,拓展到招商引资部门、园区办、街道、控股国有企业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可作为托管单位指定一处或多处场所作为企业集中登记地。对经科技部门考核合格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允许多家企业入驻并为其提供托管登记服务。同时,将在原有自贸区范围内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模式拓展至全区施行,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原有备案流程由纸质材料提交模式升级为信息交换共享免提交模式。

(三)保留部分经验做法,调整部分条款内容。

因《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中未明确东湖高新区实际存在的城中村改造后的商业配套、村集体发展用房等类型场所在不适用于承诺申报制情形下的住所证明提交方式,故在本次修订中继续保留原《意见》中相关做法。因《指导意见》已明确关于非(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内建筑的认定条件,应当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或发布具有合法效力且在有效期内的文件公告为准,故原《意见》中纳入征收规划,但尚未发布征收公告和实施征收区域的申请人,在此区域办理企业登记中并不存在法律障碍,该类区域企业所办营业执照是否作为拆迁经营性补偿依据,不属于企业登记法定事项,如登记机关在企业登记环节额外设置壁垒,属于增加申请人法外义务和负担的情形,故对该类区域办照所涉条款予以调整。

三、重要意义

自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以来,东湖高新区始终将企业登记中的痛点和难点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响应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试点任务,对标先进城市经验做法,做优做实相关惠企政策的落地,修订《意见》是对近年来东湖高新区开展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改革创新工作制度化的体现,通过信息化手段赋能、优化流程、简化材料,其目的是提高企业登记的便利度,减少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构建更加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进一步巩固东湖高新区企业登记便利化领域在全省领先地位,并着力跻身全国一流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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