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清单 | |||||||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形式 | 检查频率及覆盖范围 | 对同一企业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依据 |
1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联合抽查计划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 联合实地检查 | 检查频率:一年一次,覆盖范围: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 无 | 依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有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2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联合抽查计划 |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 联合实地检查 | 检查频率:一年一次,覆盖范围: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 无 | 依据《武汉市建筑管理办法》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全程监管制度,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自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开始,到达预定消纳场所时结束,相关信息分别由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确认。 施工现场及消纳场所应当建立消纳管理台帐制度;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消纳管理台帐的监督,定期检查消纳管理台帐的运行情况,及时查处违反消纳管理台帐的行为。 |
3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联合检查计划 | 燃气经营企业 | 联合实地检查 | 检查频率:一年一次,覆盖范围: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 无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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