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便于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反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现将本局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公布如下: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2024年以来本局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涉企行政执法重点问题。
(一)行政许可方面: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主要包括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准入退出职责,拖延不办、私设门槛、刁难企业、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涉企窗口服务不优,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该取消的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取消,该减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不减,该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不推行等问题。
(二)行政检查方面: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检查频次过多,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的问题;检查标准、程序不明确,随意检查等问题;运动式检查、“走过场”检查等问题。主要包括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组织具体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行政检查事项未对照权责单实施、未依据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检查事项的问题;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问题;将入企检查行为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前提的问题;不同的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对同一企业频繁开展各类检查,没有进行有效统筹协调的问题;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执法人员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涉企检查缺乏计划性和规范性,存在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检查的问题等。
(三)行政处罚方面:对企业处罚依据适用不准确;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证据收集不规范、处罚程序履行不到位问题;过度执法、粗暴执法问题;对企业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等问题。主要包括在涉企行政处罚时出现适用依据错误,将不适用于企业特定行为的条款拿来作为处罚依据的问题;不认真执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可以不实施处罚的问题;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随意确定处罚额度,对相似违法情形的不同企业做出差异较大的处罚决定,存在“同案不同罚”问题;未按规定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或者未依法告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和反馈的问题等问题。违反规定收费、变相收费、收费不入账;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以罚代管、重复罚款;行使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执法措施时,未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缺乏必要的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的问题;对不同企业区别对待的问题;执法部门违反地域管辖原则,在没有明确管辖权的情况下异地执法,随意制造管辖的问题。
(四)行政强制方面:滥用羁押性、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主要包括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未达到法定情形的问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详细的查封、扣押清单,没有邀请企业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在解除行政强制时也未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对扣押的企业产品、设备等财物,没有妥善保管,出现财物损坏、丢失的问题;该依法拍卖处理的没有依规操作的问题等。
(五)违法制发涉企规范性文件方面。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歧视性对待不同市场主体、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自由竞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简单化禁止,阻碍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开展专项整治、清理整顿等活动中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等问题。
二、反映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027-67880281
电子邮件信箱:jijianban2019@163.com
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提供问题线索请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构或夸大事实,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应有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由、基本过程、有效联系方式等。专项整治工作将依法保护线索提供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密信息隐私。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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