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联系人:张紫丹 联系电话:027-87537849
序号 |
计划名称 (2025年东湖高新区对XXXX的抽查计划) |
抽查类别 |
所覆盖的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实施时间 |
1 |
2025年东湖高新区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联合抽查计划 |
艺术品经营单位监督抽查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检查;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检查; 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检查;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艺术品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3% |
1次/年 |
4-10月 |
2 |
2025年东湖高新区对校外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体育类)规范办学的联合抽查计划 |
校外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体育类)规范办学抽查 |
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培训时有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专兼职教职人员基本信息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量的50%; 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应当规范选用教学材料; 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职人员或为其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开展招生或者培训,不得为中小学校推荐生源或者提供招生考试等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借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有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
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机构 |
3% |
1次/年 |
4-10月 |
3 |
2025年东湖高新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联合抽查计划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
网吧不能登陆含有色情、暴力、赌博、邪教等违法内容的网页和网络游戏 室内公共场所和办公场所设有禁烟标识,无人吸烟;消防设施符合标准 加强网吧管理、取缔“黑网吧”,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证照齐全,有《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亮证经营) 网吧严格执行上网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度,有查看身份证记录,在显著位置设有“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警示牌;网吧无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现象; 设有学雷锋志愿服务岗,有相应佩戴“志愿者”标识的公共文明引导志愿服务人员; 工作人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中国梦、志愿精神和建设全国文明城市知晓率100%; 公共场所无争吵谩骂、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公共设施及花木、乱贴乱画小广告等不文明行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中国梦、志愿精神、建设全国文明城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有与周边环境协调融合的“遵德守礼”提示牌 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规范教育实践活动,在显著位置展示行业规范,行业规范里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志愿服务内容;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查看投诉箱、投诉电话、投诉处理记录本等);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3% |
1次/年 |
4-10月 |
4 |
2025年东湖高新区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联合抽查计划 |
互联网文化活动监督抽查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的检查;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本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检查;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提供载有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的检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检查;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检查;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未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的检查;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将本单位上季度的自审信息(包括实时监运情况、发现问题处置情况和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表演者信息等)报送文化部的检查;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检查;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提供含有明令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是否立即停止提供并保存有关记录,或者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检查;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是否按规定时限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检查;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未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的检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检查;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未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向公众提供的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包括用户上传的),未严格实行先自审后上线的检查;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逾期未备案的检查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未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核实;未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的检查;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向公众提供的检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提供含有明令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检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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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
3% |
1次/年 |
4-10月 |
5 |
2025年东湖高新区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联合抽查计划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监督抽查 |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是否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演出经纪机构是否在注册地经营; 是否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
演出经纪机构 |
3% |
1次/年 |
4-10月 |
6 |
2025年东湖高新区对旅游行业的联合抽查计划 |
旅游行业监督抽查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拒不改正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违法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支付费用不规范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及按规定履行旅游合同等行为的检查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贿赂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或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检查的检查;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或者领队导游人员从事违法活动;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而不及时报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在宣传、供应商管理、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违规设立及管理分支机构等方面是否违反有关经营规范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是否按照规定委派导游、领队的监督检查;以及向导游支付费用或要求收取费用的检查; 对旅行社是否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检查;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对旅行社资料保存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旅行社 |
3% |
1次/年 |
4-10月 |
7 |
2025年东湖高新区对体育行业的联合抽查计划 |
体育行业监督抽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
3% |
1次/年 |
4-10月 |
抽查计划公示网址: |
http://jyh.wuhan.gov.cn/gov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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