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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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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气象局以下信息:

1.区气象局职能、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3.规范性文件;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网或相关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气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气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东湖高新区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并进行检索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气象局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当获取纸质《申请表》填写并签字,与身份证明文件一同扫描形成图像文件,以附件形式发送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邮件主题应当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推选代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或推选证明材料,扫描成图像文件,以附件形式随《申请表》附件一并发送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以邮件方式提交申请,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气象局收到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三)申请受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气象局综合管理科是区气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一路光谷交通大厦A座12楼;

邮政编码:430075;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65279310;

电子邮箱:3622433827@qq.com。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收费说明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气象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