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改革创新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改革创新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本单位以下信息:
1.机构设置、办公地址等;
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自贸改革创新局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也可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东湖高新区自贸改革创新局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当获取纸质《申请表》填写并签字,与身份证明文件一同扫描形成图像文件,以附件形式发送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邮件主题应当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推选代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或推选证明材料,扫描成图像文件,以附件形式随《申请表》附件一并发送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以邮件方式提交申请,以工作机构收到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4)政府门户网站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提交在线申请时请根据页面提示提供真实信息,并确保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改革创新局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2号楼;
邮政编码:430075;
工作时间:8:30-12:00,14:0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67880335;
传真号码:027-67880335;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行使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