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身份证号:4210871****5914):
你(单位)涉嫌于2024年6月28日驾驶未取得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鄂W373Q1擅自从事危险品运输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新大道777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新运罚[2024]33号)以公告形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7号楼
联系电话:027-65525125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新运罚[2024]33号)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和交通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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