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伟(身份证号:4213021****8176):
你于2024年10月15日驾驶未取得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鄂AW76F1擅自从事危险品运输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向你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号:东新运催〔2026〕1号。因无法联系到你,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现向你进行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 代履行。
□5.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你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7号楼
联系电话:027-65525125
附件:《催告书》(东新运催〔2026〕1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和交通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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