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填表时间:2026年3月30日
|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依据 |
检查主体 (发起单位/协同单位) |
检查 对象 |
检查 项目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检查 比例 |
检查 必要性 |
|
1 |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 |
辖区内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资质、依法执业、传染病防治、医疗废物、放射卫生等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
按上级抽查要求执行 |
必要 |
|
2 |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 |
辖区内住宿、沐浴、美容美发、游泳场所等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
按上级抽查要求执行 |
必要 |
|
3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及涉水产品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 |
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生产单位 |
生活饮用水卫生及涉水产品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
按上级抽查要求执行 |
必要 |
|
4 |
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 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 |
辖区内接害的用人单位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
按上级抽查要求执行 |
必要 |
| 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 | ||
| 单位 | 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投诉举报电话 | 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 | 027-65563449 | 1670671847@qq.com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