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
企业开办业务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公章刻制(术语解释)、发票申领、银行开户等全流程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五)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六)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相关网址: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咨询电话:027-67880666-1
地址: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 一号楼二楼D区D21-D25号综合窗口;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既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也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且设立和变更均是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报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构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文件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自愿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 因此,与行政许可不同,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这与目前外资逐案审批制有着根本性区别,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
答:是,通过“光谷政务”小程序预约。
答:新《公司法》主要涉及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公司高管责任、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和完善公司债券等7个方面的制度创新。特别需要提示的是,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必须实缴出资;取消了执行董事的说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因此,准备办理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变更、执行董事变更、出资日期(超过5年的)备案、章程备案等业务的申请人(符合现《公司法》要求,但不符合新《公司法》要求的),建议提前安排好办理的时间节点,在2024年6月28日前完成电子签名并提交。
答: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因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企业登记
企业开办业务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公章刻制(术语解释)、发票申领、银行开户等全流程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五)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六)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相关网址: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咨询电话:027-67880666-1
地址: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 一号楼二楼D区D21-D25号综合窗口;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既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也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且设立和变更均是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报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构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文件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自愿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 因此,与行政许可不同,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这与目前外资逐案审批制有着根本性区别,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
答:是,通过“光谷政务”小程序预约。
答:新《公司法》主要涉及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公司高管责任、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和完善公司债券等7个方面的制度创新。特别需要提示的是,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必须实缴出资;取消了执行董事的说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因此,准备办理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变更、执行董事变更、出资日期(超过5年的)备案、章程备案等业务的申请人(符合现《公司法》要求,但不符合新《公司法》要求的),建议提前安排好办理的时间节点,在2024年6月28日前完成电子签名并提交。
答: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因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